泊头市人民政府
关于废止《泊头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
(试行)》的决定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办处,开发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,驻泊各单位:
为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,着力推动产权保护、市场准入、公平竞争、社会信用等方面制度规则统一,有效防止招商引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,经研究决定,现对《泊头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(试行)》予以废止。
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,《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泊头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(试行)的通知》(泊政办字〔2023〕10号)内容全部失效。
泊头市人民政府
2024年4月17日